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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2024-10-25 荆轲网

以下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各位考生请仔细阅读,避免出现错漏,对于行为处理规定关注的考生请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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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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