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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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2、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4、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落实“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负责市直企业的排污收费工作,做好征收、管理和使用;组织指导全市征收排污费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企业的现场监察及组织指导现场监察工作。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及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落实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8、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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