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度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关于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2024年度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文身、重度扁平足等。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之规定。
三、报考省级公安机关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报考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标准及录用政审考察标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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