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兴安县2024年第二次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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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关于印发〈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80号)、《桂林市2024年度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工作需要,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现将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岗位
2024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岗位40个,计划招聘教师71名(其中聘用教师控制数31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兴安县2024年第二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教师资格证);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它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新聘用未满3年(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人员;
7.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8.招聘岗位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九)其他:
1.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26日至2003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具有中、高职称的年龄可分别放宽到40周岁(1980年8月26日至2003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和45周岁(1975年8月26日至2003年8月26日期间出生)以下(含40和45周岁);个别岗位因特殊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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