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社区工作者招录(1916人)公告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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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对城市基层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建强基层治理骨干力量,根据《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天津市计划招录社区工作者1916名,其中滨海新区160名、和平区40名、河东区168名、河西区230名、河北区178名、南开区203名、红桥区80名、东丽区105名、西青区238名、津南区160名、北辰区138名、武清区100名、宝坻区16名、静海区80名、宁河区20名,统筹安排到所辖社区工作。现就组织招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录工作面向天津市高等院校2024届毕业生和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开展,各区根据招录计划数,分别设置职位一(适合男性)、职位二(适合女性)两个职位,具体职位要求及招录人数详见职位表。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届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者天津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专接(升)本毕业生等。
4.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91年4月以后出生)。
5.热爱社区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考生父母为本市各区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考生不得报考父母工作所在区的职位,实行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录为社区工作者:受过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道德败坏,参加过非法宗教组织的;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宜从事招录职位工作的。
二、政策待遇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须在社区工作,是中共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在社区党组织,享受以下政策:
1.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制,与街镇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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